深度信托理财产品评价体系研究(上)

综合 网编 2024-04-24 07:35 33 0

近年来,我国信托业得到较快发展,已成为第二大金融部门,然而信托产品多种多样,现有投资者清楚理解信托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能力不高,加之信托市场仍处于培育时期,信托行业面临较高的刚性兑付压力,因而有必要建立起我国信托产品评价体系。

信托产品评价功能及需求分析

近年来,信托行业发展迅速,信托资产管理规模已接近13万亿元,成为金融行业第二大部门。信托作为高端理财产品,已逐渐进入投资者视野,并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然而,刚性兑付使得信托公司承受较大经营管理压力,加之风险缓释手段不足,整个信托行业风险不断累积。破除刚性兑付的行业潜规则,首先就要加强投资者教育,使其能够正确认识各类信托产品,合理评价信托产品的风险和收益[1]。因而,建立有效的信托产品评价体系可以提高信托投资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托行业健康发展。

第一,辅助投资者选择更加适合自身风险偏好的信托产品。随着信托投资的认可度和市场影响力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开始投资信托。然而,目前,我国信托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对于信托产品并不是非常了解。近年,信托公司每年都发行上千支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面对多种多样的信托产品以及复杂的信托结构,投资者难有精力和能力深入研究各种信托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加之刚性兑付的行业潜规则,使得投资者投资决策过于粗放和缺乏科学性,甚至具有很大的盲从性。与债券评级、基金评级相类似,信托产品评价有助于投资者识别不同类型信托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加强投资者信托知识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帮助投资者选择更加适合自身理财需求和风险偏好的信托产品。信托产品评价将使信托投资更加透明、清晰,也有有利于扩大投资者群体,增强信托作为理财投资的吸引力。

第二,促进信托公司优化产品研发,提高服务意识。当前,我国有68家信托公司,所发行的各类信托产品多种多样、不计其数,信托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各家信托公司仍过度追求规模发展,而忽视了信托产品研发和相关服务,甚至忽视了风险防控,自2010年来,信托产品风险事件发生数量明显上升,影响了行业形象,也增加了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压力,对于形成良好而有序的市场环境极为不利。信托产品评价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形成同类产品的横向比较,强化“有币驱逐劣币”的市场机制,进而规范行业产品设计,提高产品质量重视程度,增强信托公司服务意识,使信托行业竞争向着更加良性的方向发展。

第三,强化行业自律,推动信托行业健康发展。目前,我国信托行业主要由银监会监管,同时信托行业协会也形成一定行业自律和约束作用,但是这些监管仍缺乏更加市场化的监管补充,缺乏第三方独立、公正的监督机制。信托产品评价体系从市场化、专业化的角度出发,提高整个行业经营管理透明性,对于现有信托监管体系形成有益补充和互动,形成新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信托公司不断提高自身产品、风险管理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完善信托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目前,我国信托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服务投资者的中介机构严重不足,这其中就缺少信托产品评价体系和评价机构,将影响到信托市场运行效率。建立信托产品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信托市场环境,其一是有利于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信托投资风险意识,为逐步摆脱刚性兑付潜规则提供基础;其二是信托评价有利于形成价格发现机制,提高信托产品定价合理性,强化产品间的区分力度;其三是增强信托产品信息透明性,有利于提高产品流转。总之,信托评价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高信托市场运行效率,提高整个行业的社会生产力。

第五,满足监管需求。从国内和国际监管实践看,监管机构对于保险、银行、养老金机构等金融机构投资的金融产品具有信用等级要求,诸如2012年10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中,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如果是固定收益类产品,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级别。建立信托产品评价体系有利于监管部门对部分金融机构风险承担的控制,满足金融机构合规需求,进而有利于扩大资金来源。根据媒体报道,银监会也在推动房地产信托等风险较高的信托产品评价体系建设,以此达到风险防控的目的,充实现有监管手段和措施。

我国信托产品评价实践分析

我国信托产品评价体系建设相对落后,相关制度不健全,长期从事信托产品评价的机构并不多,个别研究机构或者信托公司一直致力于发展信托产品评价体系和相关研究,本文梳理了部分信托产品评价主要实践,并对其进行评价。

(一)用益信托工作室信托产品评价实践分析

用益信托工作室对于信托产品的评价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即固定期限收益类信托产品以及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不同性质的信托产品适用于不同评价体系。

用益信托工作室固定期限收益类信托产品主要从发行机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四大方面对信托产品进行综合评价,产品评价要素近52个,评价综合评分分布在0-100分之间,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A、B、C、D、E五个等级,各等级内涵分别为“优质产品,放心购买”、“较好产品、建议购买”、“一般产品、可以购买”、“较差产品、建议放弃”、“高风险产品、不建议购买”。除E级外,其他级别都可以用“+”、“-”进行微调。

用益信托工作室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评价主要是针对成立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每月进行一次评价,对周频率公布净值的信托产品选取离上月月底最近的净值公布日净值,对月频率公布的信托产品选取最新净值公布日净值。最终由用益评级系统计算出评级区间内月度风险调整收益,采用类似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方式,设置7个级别,采用星级评定法,根据其评价体系指标得分给出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级别,得分排名比例越靠前,产品级别就越高。

用益信托工作室的信托产品评价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固定收益类以及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建立了较完善的评级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就其评价方法而言,固定收益类评价方法基本包含了影响信托产品风险收益的主要因素,而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则没有进一步考虑投资管理机构以及投资经理的评价,而且也缺乏与市场基准的比较分析,需要进一步完善其评价体系。同时,两类评价方法模型仍具有很高的不透明性,诸如没有公开其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考虑的各类因素,没有公布其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收益风险调整方法,从而无法对其模型方法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做更深入的评价。就评价结果而言,用益信托工作室证券投资类信托评价结果表示方法与业界实践基本相同,而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采用了与债券评级相同的表示方法,容易引起误解,而且评级结果内涵不明晰,带有明显的投资引导性倾向,可能会误导投资者,形成法律纠纷。

(二)信托网、新浪仓石研究中心信托产品评价实践分析

信托网,新浪仓石研究中心会对市场上销售的部分固定融资类产品进行评价,其中信托网会依据信托公司、融资方、融资额度、抵押等增信措施、还款来源、产品期限、收益分配等多个信托要素进行综合评价,每个评价指标都采用星级评定法,最高级别为五星,并对上述要素评价结果进行加权得到最终综合评价。新浪仓石研究中心则从信托产品收益、融资人实力、期限、信托公司、付息条件、抵押等增信措施、行业和类别风险、偿债能力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最终评价结果也是采用星级评定法。

信托网、新浪仓石研究中心信托评价并没有公布详细的评价理念和技术方法,但是从其评价报告看,评价要素过于宽泛,缺乏细化标准,缺乏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判标准,评价过程存在较大的主观性,评价结果可靠性不高,而且评价结果无明确内涵,其整个评级体系较为粗放,导致其应用价值较弱。

(三)平安信托、海通证券信托产品评价实践分析

平安信托、海通证券都比较专注于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平安信托评级对象为拥有3-36个月历史业绩的证券投资者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评级主要考察投资经理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选股能力、选时能力以及具体的资产配置权重等,定性评分对投资管理公司的投研团队、风控体制、薪酬结构、管理能力、公司治理等进行全面调研、考核并评分。其评级思路在于计算产品的绝对投资收益,然后计算产品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后根据定性和定量以及绩效归因分析的综合评分,将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投资顾问分别评定为5个星级。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评级排名每月更新,对投资管理公司的评价每半年更新一次。海通证券私募基金系列评级的主要对象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两类,又进一步讲信托产品分为结构化信托产品和非结构化信托产品。海通证券评级要求信托产品具有两年业绩,并对近一年的业绩赋予一定权重,其评级指标包括超额收益以及风险调整收益两大指标,超额收益衡量信托产品战胜市场的能力,而风险调整收益则综合评价历史风险和收益水平,并最终采用标准分加权法将超额收益和风险调整收益进行综合得到最终评价结果,海通证券每月更新评价结果。

平安信托是国内较早对于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进行评价的机构,评级方法和内容较为完善,只是对不同种类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进行统一比较,可能忽略了不同金融产品风险收益特性。同时,其评级对象主要是自身发行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大量其他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无法覆盖,评价结果应用范围有限。海通证券对于证券投资划分为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产品,这种划分评级是否适当,有待考察,对于投资收益的风险调整方法可能也需要进一步改善。

总体看,我国信托产品评价实践较为落后,参与评价的专业机构很少,评价体系非常不健全,信托产品评价社会认知度较低,应用范围非常有限,尚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就评价方法而言,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评级可以借鉴基金或者其他证券评级,但是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评价可借鉴的不多,评价体系仍有较大创新空间,需要进一步探索更为成熟有效的评价体系,而且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评价持续性较弱,后续跟踪评价力度不足。就评价机构准入与监管、行业发展模式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方向,相关监管政策以及研究处于空白,这不利信托产品评价行业的成长和快速发展。

信托产品评价体系建设相关问题思考

信托评价技术方法是信托产品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真正建立起一个高效、有序的信托评价体系,所涉及要素和组成部分会更多,本文借鉴债券评级、基金评级行业的运行,对于影响信托产品体系构建的重要方面和关键问题进行一定思考。

(一)信托产品评价体系发展问题分析

信托产品评价体系作为信托市场的基础性要素,仍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这造成我国信托产品评价发展滞后。因而,信托产品评价应该纳入构建应纳入信托行业发展的规划,通过监管部门政策推动,信托协会或者信托公司或者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可以共同发起和参与信托产品评价体系的建设,这有利于完善信托市场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提高投资者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逐步降低信托公司刚性兑付压力,促进信托行业发展进入正轨。

(二)准入与监管问题分析

信托产品评价作为信托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有专业的信托产品研究、人才储备以及信托市场经营,因而不是任何一个机构就可以从事信托产品评价,而且信托产品评价的公信力和市场影响力的建立也是依靠自身专业的技术和声誉,以及长期参与信托产品研究而建立起来的,因而信托产品评价应该有一定准入限制和退出机制,诸如由信托业协会进行备案或者注册,提供从事信托产品评价相关资质和能力要求的证明材料,并定期向市场披露自身经营管理、信托产品评价技术方法等信息,对部分无法通过核查的评价机构实现行业退出机制,从而保证信托产品评价机构经营的透明性,让投资者尽量了解信托产品评价内涵,提高信托评价市场公信力和影响力。

(三)服务模式和盈利模式问题分析

信托产品评价发展问题核心部门在于需要回答由谁提供服务,以及提供怎样的服务,服务怎么收费的问题。信托产品评价涉及新产品评价、评级跟踪以及数据累积,以及一些更为专业化的评价服务,所以需要由非常专业的、长期从事信托行业或者财富管理的机构进行此项服务,由此可见第三方研究机构、信托机构以及现有评级机构都可以提供此类服务,只是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措施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保障评价结果的公正和可观。由信托评价可以延伸出很多其他服务,诸如信托公司评价、信托数据分析、投资公司评价等等专业服务。由于信托产品评价并不像债券评级一样具有强制性,因而信托产品通常是由第三方研究机构进行评级,评级结果也都是采用免费的方式,定期对外发布。当然,如果信托机构为了提高信托产品评级的透明性和引起更广泛的资金参与其中,可以聘请专业评价机构付费进行信托产品评价,但是这个过程要保证评价结果的更重客观,并做好相关评价材料的存档工作,以备监管部门的检查。同时,投资者也可以针对自身目标信托产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级,此时评价收费可以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进行收费。

(四)信托产品评价标准问题分析

信托产品评价标准问题有利于形成较为统一的行业语言,也有利于投资者比较不同评价机构的结果,实现行业发展的一致性。然而,就已有的债券评价、基金评价而言,由于各个机构所使用的方法并不相同,如果完全进行标准化,可能就影响到了信托评价的方法多样性以及结果的客观性。因而,应该鼓励通过多种方法评价信托产品,但是应该将最终方法及内涵进行统一,加强信托评价流程规范,增强信托评价利益冲突、职业道德以及相关制度规范的建设,这样有利于不同评价机构在相同的市场规则下进行评价工作,有利于投资者利用不同方法对于同一信托产品进行比较,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同时此举也有利于加强信托评价机构的评价质量社会监督。

相关建议

我国信托产品评价实践较晚,而且相关评价技术方法扔不成熟,相关政策仍滞后,这也造成当前信托行业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也不利于消除行业刚性兑付压力和文化。因而,我国信托行业有必要加快信托产品评价建设,提高投资者自主投资决策能力和科学性。

第一,提高信托产品评价认识。目前,信托行业对于信托产品评价意识不足,这主要还在于行业发展较为粗放,行业刚性兑付文化浓重,造成了信托产品评价需求和对其认识的不足。因而,需要通过各种媒介、宣传材料以及政策扶持等措施,加强信托评价宣传和应用推广工作,从思想上认识到信托评价的重要性,并进一步加强相关发展落实工作,及早建成我国信托行业评价体系。

第二,加强信托产品评价政策扶持力度。目前,信托行业评价的相关政策和规划几乎处于空白,信托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长期不足,因而需要将信托产品评价纳入到行业发展规划和长远发展战略中去,通过政策资金、方向引导等多方面政策推动行业评价认识提高和积极行动,形成良好的外部政策支持环境。

第三,努力培育合格的信托产品评价机构。目前,从事信托产品评价的机构非常少,有必要完善信托产品评价的机构注入、资质等方面的要求,从而促进更多信托产品评价研究专业机构加入到行业发展中去,促进信托产品评价行业的繁荣和快速发展。

第四,加强相关人才培养和信托产品评价技术研究。信托产品评价是一个非常专业的、综合性较强的工作,需要有多方面知识储备的专业人才参与,因而应该加强此方面的专业人才培养,可以与高等院校、信托公司以及专业研究机构联合培养相关人才。同时,现阶段我国信托产品评价技术方法仍不完善,尤其是融资类的信托产品评价更是缺乏有效经验借鉴,需要尽快加强研究,可采取课题招标或者与高校联合开展相关研究的方式,促进信托产品评价技术的深入开展和推进。

第五,提高信托产品信息披露力度。信托产品评价离不开信托的相关信息,目前我国信托行业信息披露内容简单,披露频率不固定,甚至部分信托产品披露信息并不对公众开放,这使得外部信托评价面临非常大的困难,或者无法做到可观、公正的评价相关产品。因而,建议进一步规范我国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制度规范约束,提高信息共享程度,强化信托项目运行透明性,由此有利于评价机构实施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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