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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网编 2022-08-10 11:26 396 0

我国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自2019年12月公布以来,激发了业界人士与社会公众的热烈讨论,其中的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作为和每个人的基本权益息息相关的章节,尤为引人注目。相比“离婚冷静期”等婚姻家庭编中被广泛关注的新制度,继承编里“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的新增利好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缘何确立、在实践中的发展情况怎样、又为何被取消,这样的变化会使普罗大众后续拟订立遗嘱时应当何去何从,让我们结合司法实践逐一解读。

一、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之原因

我国在1985年出台的《继承法》中规定了公证遗嘱的形式。其中第三条仅将公证遗嘱作为一种遗嘱形式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形式并列,第二十条却规定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继承法即将实施的前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强调了公证遗嘱相对于其他遗嘱形式的优先效力,即在通常情况下,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如果立遗嘱人在公证遗嘱之后再新立一份遗嘱,无论是自书遗嘱还是录音或录像等遗嘱形式,都无法推翻之前的公证遗嘱的效力,除非再新立一份公证遗嘱或者申请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

法律确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背后的深思是什么?我国民法学界泰斗王利明教授分析,此规定既与公证机关的性质有关,又与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证据的优先性规定一脉相承。一方面,公证处是我国执行国家公证职能并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事业法人,作为准国家机构,公证处出具的文书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公证处出具的文件被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认定为具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文件,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被推翻,否则就应当采信;这与公证处进行公证时的严谨程序有关。

二、遵循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的司法实践

这样的法律规定使得实践中法院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视为理所应当,遗嘱纠纷中只要有公证遗嘱几乎就可以压倒性地加以适用。中国公证协会2015年发布的《中国公证遗嘱业务发展报告》显示,公证遗嘱对继承纠纷中的定纷止争具有巨大优势,其调研数据表明公证遗嘱得到法院采信的比例高达96.90%,未被采信的比例仅有3.1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他类型的遗嘱在法院中被认定为无效的比例。有法律界同仁对2017年公布的遗嘱纠纷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数据显示有17.54%的自书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有28.93%的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虽然两份报告分析的并非相同年份的遗嘱纠纷案例,但短短两年间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并未发生改变,可以证实司法实践中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得到了很好的确认与维护。

甚至公证遗嘱在形式存在瑕疵、被公证处主动撤销后,也会因为满足了其他遗嘱的形式要件而可以被继续沿用。2019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1]中,被继承人生前曾在2013年5月7日于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立遗嘱,且公证员依规定对立遗嘱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对被继承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后于2013年5月9日对所立遗嘱出具(2013)沪杨证字第2289号公证书。2017年12月1日,杨浦公证处发现被继承人于上述公证书出具的前一天即2013年5月8日死亡,故出具(2017)沪杨证决字第84号《撤销公证书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因在批准(2013)沪杨证字第2289号公证书之前,遗嘱人黄某某已死亡,该公证书应予撤销,自始无效。

后来该遗嘱纠纷诉争至法院,两审法院都认为,虽然上述公证书因故被撤销,但由于该遗嘱在形式上也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又是被继承人的最后一份遗嘱,内容为真实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因此判决按照上述遗嘱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可以说,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从形式和实质上都受到了全面的认可与保障,除非程序存在重大问题或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都会被确认,其内容继而将得到执行。继承法自公布至适用的三十余年来,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三、缘何取消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的理念已经牢牢地深植于广大民众的传承理念中,为了确保自己的遗嘱得到法律的完全承认和执行,很多人都会选择联系公证处进行遗嘱的公证。然而,近几年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年均离世人数达到1400万人左右,即使其中仅有十分之一的人在身故前选择设立公证遗嘱,需要公证服务的人数也十分可观。考虑到还有不少未雨绸缪的中青年人士想要订立遗嘱,我国社会对公证遗嘱的需求量已相当庞大。

上述民众对公证遗嘱的迫切需求却遭遇了公证处资源紧张的现实难题。订立一份公证遗嘱的程序在通常情况下远比其他类型的遗嘱复杂,公证员首先要进行初步的实质调查,包括与立遗嘱人访谈、甚至走访立遗嘱人所在的居委会等组织,在确定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后才能录音录像、出具遗嘱公证书。相对严谨的程序是公证遗嘱可信度与优先性的基础,也限制了公证遗嘱的效率。据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相关统计,2016年至2018年杨浦公证处每年办理遗嘱公证均逾1000件,办证量位列全市前茅[2]。公证处虽增设了遗嘱接待专窗,但一日接待遗嘱公证至多仅为六件,远无法应对遗嘱公证案件量的剧增,遗嘱公证预约积压严重,截至2018年10月29日,公证处遗嘱预约结存数为700余件,之后不得不通过指派专人、在休息日加班等措施处理积压的公证遗嘱预约。

为了保障老年人及时订立公证遗嘱的权利,上海市司法局也在不断采取举措:先是在2013年携手上海公证行业将每年10月确定为“公益服务月”,专门为上海80周岁以上的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为60岁以上的老人免费办理遗嘱保管;2015年又将此服务升级为常态化的便民服务,后于2019年9月规定80岁以上老年人的免费遗嘱公证办理应在两个月以内办结。经统计,此项举措从2013年开展以来,至2019年共促使全市公证机构为80岁以上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超过2.4万余件[3],取得了不俗的成效。然而截至2018年底上海市80岁及以上户籍高龄老年人口就达81.67万[4]立遗嘱,两项数据对比可知,近几年已办理免费遗嘱公证的老年人仅占约3%的比例。随着公众传承意识的加强,对公证遗嘱的需求将不断增长,现有的公证遗嘱优先性的规定已经为继承带来了挑战,难以适应群众的需求和时代的发展。

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有法理和实践两方面的原因。法理方面立遗嘱,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我国法律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规定了立遗嘱人留有多份遗嘱时,通常以最后一份的意思表示优先;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力求通过各种证据查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架空了上述规则,应当取消。因为限于遗嘱公证手续的复杂性与非及时性,许多立遗嘱人无法通过再次订立公证遗嘱改变或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留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不再考虑后立的遗嘱,难以使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得到执行。实践中的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得益于其流程的规范,通过公证处的监督可以很好地确保遗嘱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然而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提前咨询律师或其他相关行业工作人员、谨慎选择见证人等方式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其程序之严谨与公证流程不相上下,因此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充分的存在基础。

四、取消优先性后如何选择遗嘱形式

取消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并不意味着对公证遗嘱形式的否认,而是主要出于提高订立遗嘱效率与适应社会需要所做出的选择。就基本的严谨度而言,公证遗嘱仍然是值得考虑的遗嘱形式,在时间充足的情况下仍可以推荐。

在遗嘱形式的选择上,民法典分编草案继承编还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并对各种形式规定了基本的要求。随着电子产品的技术革新,越来越多的人可能会选择打印遗嘱与录音录像遗嘱等新兴形式,这又对立遗嘱人提出了新的要求。

选择订立何种遗嘱,可以结合遗产的形式、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立遗嘱人的家庭和睦情况以及立遗嘱的主要目标等因素综合考虑,只要订立了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遗嘱,都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订立遗嘱后还要注意对遗嘱的更新与维护,尽量保证前后不同时间订立的各份遗嘱之间的有效承接,避免因做出与遗嘱意思表示冲突的行为,而导致遗嘱实质上失效。

律师视点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那公证遗嘱还要立吗?答案就在您的心中。公证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各种形式都有各有优势,如何选择取决于各位自己的需求。无论想要订立何种遗嘱,都应该明确遗产的范围、厘清遗产的权属、指定清晰的继承人、确定每人继承的份额,这些遗嘱工作离不开专业人士的协助与指引。

参考文献

[1]见(2019)沪02民终8056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上海市公证协会发布的公众号文章《倾全处之力,清遗嘱公证——杨浦公证处保障老人幸福晚年》,2020年1月16日访问。

[3]参见上海市司法局发布的公众号文章《预约等待不超过2个月,沪80岁以上老人免费遗嘱公证服务升级!》,2020年1月16日访问。

[4]参见2019年5月31日上海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在“上海市深入推进养老服务工作”新闻专题会上公布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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