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传》中的“窃负而逃”判例

历史 网编 2024-01-24 11:00 112 0

“窃负而逃”是《孟子》中一个经典的思想实验,反映了儒家在处理刑罚时所坚守的原则,其意义并不因为它的想象性而失色。其原文如下: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孟子·尽心上》)

传统注疏家认为舜不枉法以徇私,皋陶也并没有阿谀废公。而近些年来反对者则对“窃负而逃”提出了极为犀利的批评,认为“窃负而逃”会产生腐败倾向,甚至儒家观念应当对中国社会的腐败问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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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陶塑像

“窃负而逃”的内在逻辑有待于完整地敞开,《春秋》的经权说启发我们在面对具体事情时应找到至善的解决之道,按此原则处理刑法问题就是“刑中”。作为思想实验的“窃负而逃”正体现了孟子对《春秋》大义之精熟运用,我们不妨从《春秋》中季友靖难的案例出发进行讨论。

一、《公羊传》季友的判例

《春秋公羊传》中季友对待其兄弟庆父、公子牙的行为可视为判例法,对讨论“窃负而逃”具有参考价值。鲁庄公在位末期,庆父、公子牙与庄公之妻暗通,公室衰败。彼时季友不被任用,又不能与之同流合污,故远赴陈国避难。等到庄公病重时,召回季子委以重任。而公子牙果然有图国弑君之心,季子发现其弑君的兵甲已经备好,于是鸩之,并说:“公子从吾言而饮此,则必可以无为天下戮笑,必有后乎鲁国。不从吾言而不饮此,则必为天下戮笑,必无后乎鲁国。”(《春秋公羊传·庄公三十二年》)公子牙知道此时无力回天,于是饮鸩而亡。

季子在处理庆父的问题上则更为拖沓。庄公死后,本来即位者应当是子般,结果庆父使仆从邓扈乐刺杀之。庆父随即诛杀行刺者,并将弑君之罪归于仆从,由于害怕季友返国报仇,随后便出逃齐国。等到季子赶来已经来不及,听说事情之后,季子放弃了对庆父的追责。此后庆父回国,季子收容了贼人。《春秋》为季子隐晦,故称“齐仲孙来”(《春秋公羊传·闵公元年》)。在继君闵公二年时,庆父又弑君逃跑。自此以后,庆父成为鲁之仇敌,季子不许其返国,庆父最终自杀而死。

因为追之不及,而没有改变刺客弑君的“法律事实”,遂以诛杀邓扈乐结案。季子的解决方案与他对公子牙的行为模式如出一辙。所不同者在于,公子牙在犯罪预备阶段就已经被发现,而庆父弑子般后立即脱逃,季子追而不及。秘密鸩杀与归狱邓扈乐的用意也一致,都是因为兄弟关系中的亲亲伦理。按理说,事情至此,《春秋》的一类判例法建构既已完成。可问题关键在于,庆父还返回了一趟鲁国,季子竟然没有采取行动。因为《春秋》明说“诛不得辟兄,君臣之义也”(《春秋公羊传·庄公三十二年》),所以季子此时容受庆父的行为是可以非难的。《春秋》在讨论“齐仲孙来”时,明确地表示这种“书法”是为尊者闵公和贤者季子隐晦,公羊学则认为这种收容贼人的行为存在道德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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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公羊传注疏》书影

综观季子对待公子牙与庆父的案例,季子比较好地处理了君臣之义与兄弟之亲的两难要求。尽管在公羊学看来,季子在庆父问题的处理上存在瑕疵,但功过相除,依然可以说“季子之治庆父,先以仁,后以义”(孔广森:《春秋公羊经传通义》)。一方面,他也是桓公之子,并且在庄公病危时被委以重任,他对鲁国负有政治责任,故对弑君的意图与行为都不能坐视不理,现实处境也要求他迅速做出回应。另一方面,庆父与公子牙都是他的亲人,他又必须顾全亲亲之道。前者的责任属性为公,后者的责任属性为私,《春秋公羊传》明确地提出了此时应当坚守的原则是“诛不得辟兄,君臣之义也”,即公义胜过私情。然公私之论不止于此,私情虽然不能胜过公义,但在具体的情势中私情也应当表达出来,这既是自然感情的流露,也是教化百姓的手段。在行刑罚者可能面对公与私的冲突时,他既能尚公而退私,又能适当照顾到私情,这样方为刑罚得中。

二、“窃负而逃”的再认识

从《孟子》文本对六经的引用来看,可谓孟子理论多源于《诗》与《尚书》信而有征。孟子对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的行为亦深表赞同,他以排拒杨朱、墨子之学来解释自己“好辩”(《孟子·滕文公下》),并且把这种行为与孔子作《春秋》相提并论。他还指出:“春秋无义战。彼善于此,则有之矣。征者,上伐下也,敌国不相征也。”(《孟子·尽心下》)这些都表明,孟子深受《春秋》的影响。蒋庆梳理了《孟子》的主张与《春秋公羊传》相符合的地方,认为孟子与公羊学派有很深刻的思想渊源[蒋庆:《公羊学引论:儒家的政治智慧与历史信仰(修订本)》]。笔者认为,孟子受公羊家影响最显著的部分当是对经权之辨的认可与发扬。孟子多次讨论权衡与权变的问题,比如嫂溺援之以手、舜不告而娶、无礼则不食、非礼之礼等,透露出他认同权变的价值。权变的价值指向是合于中(道)。孔子说:“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论语·子罕》)由权变而达致中道是极为困难的,它要求妥善处理各个方面的关系,并最终做到不偏不倚,面面俱善。

《春秋公羊传》中季子处理公子牙与庆父的例子表明,季子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努力使自己的行为与自己的地位,自己所处的关系、情势等相符合,务必使其行合乎中道。尽管季子之行并未尽善尽美,但《春秋公羊传》仍然给予赞赏并且指出最合宜的做法。公羊学的理解为我们重新理解“窃负而逃”的事例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孟子在这个思想实验中追求的是至善与中道,也可以说他希望在这个刑案假设中实现刑罚中。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不妨作如下分析:

背景:舜为天子;皋陶为法官;瞽瞍为舜父。

事实:瞽瞍杀人。结果:皋陶执之;舜未干涉皋陶司法;舜窃负而逃,父子至于海滨。

再从事件中的人物之间的关系与位置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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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清楚事件与人物关系之后,我们可以检测并评价案件的结果。就结果“皋陶执之”而言,皋陶并未因为作案者为天子之父而枉法,而是恪守本职,履行忠君之义。这正是“有所受”的内涵,具体来说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法有所受,此法为“杀人者必负责”,或受于舜,或受于先王,要之此法合乎道义。其二,职责有所受。皋陶之职,专司刑罚,既为舜所任职,必应恪尽职守。故皋陶之行合乎职责与道义。就结果“舜未干涉皋陶司法”来说,舜既委任皋陶为大法官,则不能越级干涉臣之责任,更不能以私情而枉法。因为杀人案件本身既毁伤他人性命,又破坏社会秩序,其后果已经超过家庭范围,成为一件“公事”,而其原则是“义”,不能徇私废公,所以舜的不干涉正是他做出了合乎道义的选择。学者历来对这两个结果无异议,认为皋陶执法与舜的不干涉行为合乎儒家所倡导的公私之辨。

学者的争议集中在对“窃负而逃”的评价上,原文说:“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如果我们暂时不讨论舜的心理活动而只关注事实性的结果的话,很明显的一个关键词马上会走向我们的视野——海滨。它首先是关于地理空间的想象,与此相关的四海、海内、海外等词语皆反映的是与中原相对应的方位,此“四极”是世界的边缘。其次它是一个政治文化想象,海是区隔政权所能达到的边界,它代表着政统文化如礼乐所能达到的边界。其他相关的表达在《孟子》中颇为多见,在此处其义强调政权之边界,因为窃负而逃的目的在于逃脱政治与法律的责任,类似的还可见飞廉与伯夷之例:

周公相武王,诛纣、伐奄,三年讨其君,驱飞廉于海隅而戮之。(《孟子·滕文公下》)

当纣之时,(伯夷)居北海之滨,以待天下之清也。(《孟子·万章下》)

飞廉为纣之乱臣,周公在武王伐纣成功之后驱赶他至海隅而杀之。其意在表明,不仅要取消飞廉的政治法律与文明的资格,还要消灭其身体,这是一种极端的惩罚。同在殷周之际,伯夷守身廉正,为了逃避商纣的政治管束,逃至实际政治版图之边界,以等待海晏河清。相比于飞廉,伯夷避之海滨的行为意味着主动脱离政法关系。这二者行为虽然正相反对,但海滨的意义都同样体现出其对政治世界和文明世界的逃避。理解了海滨的意义后,再回过头来看待舜与其父逃亡的意义就很清楚,二人通过逃避的方法切断了与华夏政治文明体系的联系。

自外于华夏政治文明体系,只是舜遵海滨而处的第一层意义,还应当理解他从政治文明的中心到边缘乃至外部这一过程的深意。本来按照《诗经·小雅·北山》所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与《春秋公羊传》所主张的“王者无外”的理论来看,海滨并不意味着摆脱政法与文明关系。但就政治实践来看,中心—边缘的结构是黄帝以来的天下体系所要面对的核心问题,而且在制度上的建构一脉相承。在文明体系范围之内的人,他从出生就自然获得了法律与道德人格上的承认,或者从化外到文明范围的人,其法律以及道德人格经历的是一个攀升的过程。而舜父子,从政法与文明的中心直接逃至海滨,这显然是人格大减等。

人格减等是惩罚,如果联系《尚书·舜典》与《孟子·万章上》的记载,这一点就更为清楚。显然孟子对舜的人生行迹是相当清楚的,舜在摄政时曾流放过尧王庭中的“四凶”,《舜典》记载: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洲,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舜对“四凶”的处理办法就是流放,而且是以族群为单位的流放。在当时的情形下,流放就是把“四凶”投到政治体之外,任他们自生自灭。比对孟子的设想,可以发现舜父子逃至海滨实乃流放,是舜“惟刑之恤哉”的体现。一个更有力的证据是,孟子在《孟子·万章上》与学生讨论“象封有庳”时,学生明确论及舜流“四凶”的故事,这表明孟子对此事极熟悉,他设想舜的选择绝非随意所至。笔者还要指出的是,虽有人注意到舜的自我流放,但很少指出这种流放的对象还包括瞽瞍,所以我们主张把舜与瞽瞍居于海滨的行为作一整体的把握。瞽瞍也经历了一个从中心到边缘的过程,并且应当谨记他才是杀人案中的第一责任人。综合来看,我们可以如此展现舜父子二人“遵海滨而处”的层层深意:

遵海滨而处→自绝于政治文明体系之外→人格减等→刑罚

循此思路,遵海滨而处实乃舜施予其父及己身的流放之刑。就瞽瞍而言,杀人者自当承担责任,而当时最重的刑罚不过流放边疆而已。若按传统观念认为舜开释了瞽瞍,这显然与其不干涉皋陶司法相矛盾。因为《尚书·舜典》中舜还专门叮嘱皋陶“惟明克允”。舜若是出逃,则皋陶之职司必然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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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书影

从舜的角度来看,他是天下政权的掌握者。与此相应,他也是政治责任的最终承担人。《论语·尧曰》很直接地指出这一道理:“百姓有过,在予一人。”万方百姓有罪过,天子必须为其承担责任,因他负有教化天下之重任。瞽瞍杀人,这是舜在齐家层面出了问题,父子之义当以“烝烝乂,不格奸”(《尚书·尧典》)为大孝。这样看来,舜的责任首先在处理家庭父子关系层面,其次则在教化天下层面,故而其责任因为他的天子身份反而加重了。舜所承担“自屏于寂寞之乡”(张居正:《张居正直解〈孟子〉》)的责任并非连族而流的附带责任,因为“恶恶止其身”(《春秋公羊传·昭公二十年》),而是意味着他主动对自己处以极刑。这不是他逃避责任,而是以一己之身承担了相应的罪责。

总结起来,瞽瞍与舜父子二人的社会角色赋予他们三种不同的责任:(1)瞽瞍杀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舜为天子,应当为万民之过错承担政治责任。(3)舜为孝子,应当为致使父亲走上犯罪之路承担伦理责任。后两种责任一并加于舜身,故他难辞其咎,因而亦被流刑。这样的分析能够使前人关于腐败之论、公私矛盾的说法涣然冰释,舜的行为不仅无可指摘,更是做到了得当、刑中。相对于为公羊学所褒扬的鲁国季友处理兄弟叛乱的例子,孟子在“窃负而逃”的思想实验中为舜找到了一个尽善的解决办法。

以往难以看到“遵海滨而处”实质意义的原因有两个方面:其一,没有历史地看待“海滨”的地理与政治、文化之意义。只有结合五帝晚期舜之所作所为,特别是“流四凶”方能理解居处海滨的流刑本质。其二,过于场景化、表面化地理解文本。“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读者很容易被此段中舜的情态所影响,从而遮蔽本质。笔者认为,如果认同孟子与公羊学的理论因缘,那么理解这段文本便可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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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英《二十四孝图·舜帝感天》

孟子这段的叙述采用了“春秋书法”。具体说来,孟子采用了“为贤者讳”的笔法以表达“刑罚中”。为明此理,不妨再以季友鸩死公子牙为例:

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甚之也。季子杀母兄,何善尔?诛不得辟兄,君臣之义也。然则曷为不直诛而鸩之?行诛乎兄,隐而逃之,使托若以疾死然,亲亲之道也。(《春秋公羊传·庄公三十二年》)

君臣之义要求季子不能不诛杀公子牙,但他并没有直接以国法的形式行刑,而是隐秘地逼迫其饮鸩而亡。这样,季子既遏制了公子牙的弑君行为,并且又不宣露兄弟相杀的事实,显得公子牙似乎是因为暴疾而亡,也避免了因叛乱之名而承受连族大诛。公羊学家认为这种做法合乎“亲亲之道”,这样的处理在公义与私情两个方面都做到了至善。同理,舜一方面对自己和瞽瞍处以流放之刑,另一方面通过这种表达法,使读者看不到刑罚的迹象,舜余生谨慎地奉养父亲,保存了亲亲之道。试以公羊学的思路释之:刑罚不得辟父,公义也。然则曷不言诛而言逃?行诛于父而言窃负而逃者,使以舜携父而走然,亲亲之道也。欣然乐者何?亲亲之道也。然则弃天下、忘天下者何?外之也。舜曷为而外天下?天下外舜也。

三、结语

笔者通过从孟子的春秋学背景切入,以公羊学的视角解释舜的选择,进而认为,舜在对杀人案的处理中不存在徇私枉法的行为。舜的一连串的行为无不透露出春秋公羊学所教导的通过经权之道来达成刑中。可以说,孟子启发我们刑中的实现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在具体的事件中,行为人根据自己所处的相对位置与关系选择一种最合于道的做法。“位置(关系)—责任”的思考模式能够为人们处理事情提供基本思路,行为人在复杂的事情中可能面对几组这样的关系,且很有可能它们相互之间会有所冲突。孟子说“权然后知轻重”,经过了权衡后的选择方可能达致中道。

现代刑事法律体系追求罪刑法定原则,主张一切判断都基于法律之确定,教义学的方法也指示从法律大前提到结果的推断。事情本身是复杂的,即法而言法的做法或许能够保证法的安定性,但有可能使得法的适用过于硬性。刑中的价值在于,它能够让司法者保持开阔的视野,在事情中识别各种关系而非只集中于法律关系。它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法律思维模式和价值追求,值得学术界深入研究。

作者:吕川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博士后、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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